个人简介
刘青峰,男,1961年生,吉林省敦化市人,祖籍山东。1985年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留校工作三年;1991年毕业于西北政治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进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1992年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和,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现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青岛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内容简介
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着重论述什么是审判解释,审判解释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关系。其中,从审判权的特性出发分析论证了所谓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所谓审判解释就是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
第二章着重论述审判解释的必要性。
第三章审判解释的方法与规则。本章着重论证了审判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联系,法律须经由解释始得适用。也就是说,法律适用必须确定作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而这种确定的过程也是解释的过程。
第四章审判解释与法律推理方法,分析论证了审判解释与法律推理方法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审判解释的基本目标及审判规范的确定,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说明法律及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秩序、公正与效率。秩序作为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司法活动的最基本价值;公正是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的核心;而效率则是它们追求的目标。
第六章审判解释的历史发展,着重分析回顾了西方审判解释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特别是两大法系审判解释的历史发展过程、发展规律和主要的解释技术。
第七章审判解释的限制因素与制度保障。
第八章建构我国审判解释制度构想:通过对现行审判解释体制的反思,指出了我国现行审判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一元、二级、三层次解释法律的体制;强化规范立法性审判解释,减少个案解释,强化法官解释的技术;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审判改革,认为审判解释的改善应当突出裁判文书改革,强调裁判文书中审判解释的公开性、结构合理性及语言规范性;还论证了在中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