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T 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的全部修订,对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
本标准全部代替GB/T 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代替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部分。
本标准增加了对轻便摩托车的测量要求及测量限值。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B/T5466-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