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利奥·卡茨于1982年获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和J.D学位,1991年起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他的主要教学和研究领域是刑法、公司法、法律与道德等。
迈克尔·穆尔于1974年获圣迭戈大学J.D学位,1979年获乔治敦大学LL.M学位,现任圣迭戈大学法律教授。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刑法、法理等。
史蒂芬·莫尔斯于1970年获哈佛大学J.D学位,1988年起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教授。他的主要讲授和研究领域是刑法和精神健康法。
内容简介
《刑法基础》一书,是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利奥·卡茨、迈克尔·穆尔(现已转任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沃伦讲座杰出教授)和斯蒂芬·莫尔斯三位教授合编而成的一本理论刑法学著作。既为理论刑法学著作,就不同于以刑法分则为核心的规范刑法学著作,其中心内容乃围绕刑法总则而展开。
全书除导论外,分六个部分对刑法的若干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犯罪学知识。作者中像剑桥大学的迈克尔·托尼和哈佛大学的詹姆斯·威尔逊等都是国际犯罪学界的大腕级人物。传统的刑法学著作往往将这部分内容排除在外,然而正如编者所言,如果刑事立法在采纳某一条文或某项政策时,与犯罪理论和事实相脱节,那怎么能有助于减少犯罪呢?因此,欲治刑法学,必先治犯罪学。
第二部分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理论。这里的“犯罪”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即什么行为应当被规定为犯罪,它牵涉到刑法的“边界”问题。读者通过阅读波斯纳的《刑法的经济分析》等文献,定会受益。该部分还对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进行了讨论,其中既涉及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的报应主义,也涉及哈特等人的刑罚一体论,还有旨在作为刑罚替代物的康复理论。
第三部分是有关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果关系、合法性原则、主观心态等。这些问题都是刑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其中有的已取得公认的观点,如遵照合法性原则,刑法不能溯及既往。但有的则仍处于聚讼阶段,如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书中就列举了近因说、预见说等十种不同的观点。
第四部分是关于共犯、未遂犯和共谋犯。这三者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卡迪什和弗莱彻等美国刑法名家将向你娓娓道来。其中,对共犯中的主犯与从犯,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等,亦有深入研讨。
第五部分是辩护事由。美国刑法将辩护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另一类是“可宽恕事项”,前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违法阻却;后者如未成年、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责任阻却。两者的区别是:(1)“正当理由”行为在实际上无害于社会甚至有利于社会,“可宽恕事项”行为实际上有害于社会,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才得到宽恕。
(2)“正当理由”的辩护权利是普遍的,属于任何一个处于这类情况的人,而“可宽恕事项”的辩护权利只限于特殊的个人。(3)“正当理由”行为人一般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可宽恕事项”行为人一般不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
第六部分是“量刑的理论与实践”。所选材料来自英国牛津大学安德鲁.艾希沃思的著作。他不仅论述了量刑的若干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谦抑原则等,还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描述了西方社会从上个世纪60年代盛行的“康复模式”回归到70年代后的“报应模式”,以及80年代以来得到迅速发展的“恢复性司法”。 由上可见,该书的内容是丰富的,视野是宽广的,它不仅突破了刑法的藩篱,甚至超出了纯法学的范畴,涉足哲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这与我国刑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专业面日趋狭窄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它的覆盖范围是刑法总则中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是任何一国的刑法都要面对的,因而可以说具有国际对话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德、曰、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著作引入较多,但英美法系则除了少数几本教科书,不见有好的理论著作问世,以致给人一种英美法过于注重实务、没有什么理论的印象。通过本书,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三位编者并不像国内的某些编者那样省事,而是在如何编的问题上颇下了番功夫。例如,每个章、节之前,编者都撰有一个导论,对所选文献进行简单介绍,指引读者如何阅读。而每个章、节之后,又附有注释和问题,除对文中所阐述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外,还提出一系列尖锐的、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让你去思考。如第一部分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本章导论曾提醒读者,过于依赖刑法来降低犯罪率在我们的经验中还没有成功过。当你阅读完本章后,你是否接受了这一观点?你能想出其他办法使刑法在这方面能有所助益、至少是不使事情变得更坏吗?”这种启迪式的设问,使人感受到思想的无涯。而刑法理论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仰仗于这种思想。
该书适合懂英语的大学生、研究生及教学、科研人员阅读。我相信它的面世,会对促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