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解释属于整个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但它有自身的特点。这一特点源自刑法本身的特殊性。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深化刑法领域的法律建设。按严格法治论者的早期设计,在刑法领域无需解释,因而反对解释的原则一直在刑法学界有很强的声音。罪刑法定的原则也要求司法过程中应该是适用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
作者在本书中强调了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但与绝对法律主义不同的是,他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又坚持解释的妥当性。这可能是刑法的解释目标很清楚,那就是把不清楚的刑法意义在个别案件中讲清楚,去发现刑法意义的客观性。但在今天的认识水平下,哲学解释学已经宣布了绝对的客观与绝对的主观是不可能的。对刑法的解释目标来说,人力所能达到的毋宁是主体间性,是前见与当下的视域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