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我国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大大提升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水平,为人民法院在新时期里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法律渊源上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国家的立法常常因为过于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法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准则,因此,规范民事诉讼制度的其他关联性法律规范,不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是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根据适用的不同领域,这些司法解释可分为综合、程序、证据、执行、费用等若干类别。
综合
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共有两部,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针对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它们对民事诉讼法各个领域进行了必要的补充,是目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是调整民事审判程序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反映了十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成绩。前者集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庭审功能方面的努力,后者则细化和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证据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针对《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详细规定了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重要问题,诸如:明确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以及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
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执行工作的一大问题,也影响了民事诉讼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效果。1998年是法院的执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既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7月8日),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此外,我国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正在起草之中。
费用
诉讼费用多寡,是一般社会公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关于诉讼收费问题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主要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7月12日)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7月28日)。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颁布于《民事诉讼法》之前,其仍是目前民事诉讼收费最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