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谭世贵,教授1993年10月起任海南大学副校长,1998年5月起任海南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1998年10月晋升教授职称。曾兼任海南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海南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海南省政协法制委员会委员、海南省检察学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现兼任中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海口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
内容简介
我国的司法腐败具有明显的后发性。改革开放后的前十五六年间我国的司法腐败并不十分严重,发生的案件相对较少,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腐败便不断滋生蔓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有法官,也有检察官(包括反贪污贿赂局的少数检察官)。在法院系统,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初级法官和中级法官,也有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甚至还有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不仅有单个的司法腐败分子,在有的地方还有一群或一窝的司法腐败分子。
近期揭露查处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样、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
等人的腐败大案更是触目惊心,无以复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老百姓中流传的顺口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关系为关键”;“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
被告,原告被告都吃了,还说法制不健全”,“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就是司法腐败最生动的写照。
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便没有保障。法庭是一个最应当公正廉洁的地方,如果这样一个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洁,那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还何谈公正,何来廉洁! 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
理论研究往往滞后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尽管司法腐败已泛滥成灾,触目惊心,但理论界却羞于去关注它、研究它。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独立理论界乃至实务界总是津津乐道,高见不断,但对司法腐败却惟恐避之不及。时至今日,不仅研究司法腐败及其防治的著作极少见到,就是论及司法腐败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我们认为,当前司法独立推进缓慢,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司法效率亦明显低下,这其中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就不能不关注司法腐败问题!
说到司法腐败,许多人都认为,既包括法官、检察官的腐败,也包括公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腐败。在已出版的几本介绍司法腐败的案例集中,公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腐败的案例占了多数;在有些领导的报告或讲话中,也往往将公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腐败归入司法腐败之列。应当承认,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公安人员的腐败比起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其发生的数量和贪污受贿的数额都要大得多,但若将其列入司法腐败的范畴,以彰显司法腐败的严重性,这根本无助于司法腐败问题的克服和解决,反而会由于其性质的不同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和防治措施的采用。1997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败亦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定,无疑将有助于针对法官、检察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