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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课程关联导读——民事诉讼法:论点·法规·案例

作者:田平安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12月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程序法是“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因此,程序法的内容包括关于各法院管辖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的提起和审理、证据、上诉、判决的执行、代理和法律援助、诉讼费用、文据的交付和登记、行政请求和非诉程序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程序法,在全部法律条文中体现了社会生义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反映了程序公正同时也体现了诉讼效率。它力图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又能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直接指导民事诉讼实践的司法解释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此外,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也会发生各种司法上的联系,而国家有关部门为此制定的相关规定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民事司法实践问题与改革的科学。作为一门科学,民事诉讼法学有它自身完整的体系。概而言之,有下列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民事诉讼产生的原因及构成,民事诉讼的目的、模式、程序价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点,要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的沿革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
  第二部分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特点。基本原则在整个诉讼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原则等。基本制度在诉讼的某个或某几个阶段或环节起指导作用。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主管与管辖制度、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第三人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诉讼期间与送达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和诉讼费用制度。
  第三部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基本程序可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内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它具体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类是国内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具体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类是涉外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和涉港、澳、台民事审理程序。
  第四部分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不但负责实现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定之内容,而且负责刑事判决中需要实现的民事部分内容,还要负责实现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科学。它有其独特的理论框架和学理体系。经过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学生不但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体系,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而且要领会支撑该体系的相关法学原理,如宪法原理、法理原理、社会学原理等。因此,钻研民事诉讼法学,不但要求学员能抽象思维而且要求学员能逻辑思维。不但要求学员研讨诉讼法原理而且要求学员接触更多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知识。
 民事诉讼法学具有强烈的实践性。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在总体把握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学生应培养诉讼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思维定式。在具备深厚的诉讼法律意识的前提下,今日在课堂能分析各种案例,明日到实际部门能较快适应环境,较快上手办理民事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人,涉外民事纠纷的增多在所难免,所以,学生还应对相关国际条约和规定有所了解,如《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法律法规是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依据和准则。说它是依据,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学离不开这些法律法规,它担负着阐释的任务;说它是准则,是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不能像文学工作者那样展开想象的翅膀纵情在蓝天飞翔,诉讼法严密的逻辑性和操作性不允许凭个人的想象独来独往,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
  生活是千姿百态、生动活泼、变化无穷的。而法律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何让相对稳定的法律去影响和指导实践,中间的桥梁便是理论。诉讼法理论不是玄学,诉讼法理论不能束之高阁。诉讼法理论特殊的实践性,决定了它必然要说明实践、指导实践,法律条文通过理论再现于诉讼实践。实践一次是过程,若干次的实践便会形成经验,经验在客观上会推动理论研究,经验的升华必然浓缩为理论并极大地丰富理论。
丹宁勋爵说过:“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作为尚在学校研习的大学生来说,目前不可能直接参与实践,无法经常参与办案的全过程。弥补的办法是多分析各种各样的典型案例。
 可以说,法律法规的学习,诉讼法理论的掌握,民事案例的分析是相辅相成彼此互动的有机整体。本书编撰的基本目的便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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