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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规范与判例创新

作者:张步洪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年12月
个人简介
张步洪,出生于1968年,山东人,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就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任助理检察员,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主要作品有:《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国家赔偿法判解与适用》、《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参加编写《中国行政法》、《中国行政诉讼法》、《法学通论》等五部法学教材;主编、合著、参加撰写其他法学、法律著作20余部;在国内多家法学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侵权救济程序。与同样作为行政侵权救济程序的行政复议制度相比由于诉讼程序中行使审查权的机关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审判机关,其公正性更值得信赖。可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的近十年间,虽然法律上也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诉请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由于当时的行政诉讼还没有专门的程序法规范,法院实际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极其有限。《行政诉讼法》堪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意义不仅在于为现实存在的大量的行政争议提供了一条正当的救济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它使我国的行政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虽然诉讼历来被认为是保障权利的只有效途径,可是,在法院只能依据制定法判案的中国,诉讼仅仅具有程序功能。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须以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为依据,法院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也须以明确的赔偿范围和统一的赔偿标准为依据。因此,《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加速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出台。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促进了并将继续促进行政法体系的完善。
制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面向未来,而不是回顾过去。而未来社会的变化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情报况,制定法不可能及时、准确、细致地作出规定。法律解释制度虽然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法律解释一般也具有立法性,也同样存在上述弱点。无论是《贯彻意见》还是《若干问题解释》,都同样不能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创建规则也就在所难免。例如:其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平竞争权和相邻权被解释为财产权益,有的地方法院在处理个案时甚至将公民的受教育权也解释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其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被告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的法院把高等院校也视为法规授权组织;其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的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争议时,将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这些规则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受到极高的评价,有的还被后来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规范。作为法律工作者,把那些体现法官高超的法律技术的规则介绍给社会.不仅可以丰富法律规则,而且有利于在更大程序上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虽然法院创建规则的范围有限,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案无疑应当遵循法律,即使对于确无法律规定而需要创建的规则,也是以解释法律的名义进行的,但是,无论法律怎么修改,司法解释多么及时,法院创建规则的功能都不会被取代。
本书在较为全面地解释行政诉讼法规范及其适用规则的同时,借鉴判例法国家法学著作的写作方法,穿插介绍了各地法院对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创建性的典型判决,以客观真实、有据可查的实例,为读者提供了一些解决行政诉讼疑难问题的可靠途径。
对于理论上存有争议的问题,本书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作了取舍;对于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尽可能地如实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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