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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高级法学教程

作者:叶自强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
个人简介
叶自强,男,1962年11月出生,湖北省仙桃市(原名沔阳县)
教育经历:981年9月--1983年7月 考入湖北省荆州地区财贸学校,学习商业会计专业,取得毕业证。 1984年4月--1986年7月 工作之余勉力自学法律专业,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获得哲学、政治经济学、法理、普通逻辑、宪法、刑法等单科合格证书。 1987年9月--1989年1月 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班,在谭兵教授指导下学习民事诉讼法专业。 1991年7月15日――通过论文答辩,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1983年8月--1987年8月 在湖北省仙桃市工作。 1989年1月--1994年2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调研处工作。 1994年3月至今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诉讼法研究室工作。曾发表20余篇重要论文和三部著作,受到学界同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和好评。从1997年开始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讲授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内容深刻但形式并不刻板,受到学生欢迎。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中国诉讼法学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内容简介
本书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性做了阐述,认为:
民事诉讼法能够在某种程序上创制实体法,弥补民事实体法的不足。
它构筑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保障体制,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推进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应当保持民事诉讼内部各程序的一体化和程序体系内部的和谐。
人民法院的判决,包括外国法院约判决,一旦作出,就应当得到执行。
判决具有稳定性和强制力。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是否有错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能就此再提出争议:法院也必须尊重该判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改动,或者作出与该判决相反的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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