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就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全书分为六章。
第一章集中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权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需要构成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根本依据。此外,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纠纷、防止新的纠纷的需要,也是该制度存在的依据。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公正、效率和经济。有瑕疵的招待行为构成了执行救济的事实基础。有瑕疵的执行行为可以区分为违法的执行行为和不当的执行行为。与此相对应,执行救济制度相应地区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
第二章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美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招待救济制度。
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现行招待救济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其缺陷。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现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本身很不合理。其次,缺乏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法。再次,未区分程序性执行救济和褓性执行救济,且实际上缺乏真止的程序性执行救济。
第四章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救济改革实践为范本,对当前实务部门的执行救济改革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绍兴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救济改革有颇多可取之处,但由于受现在制度框架的限制以及理论准备的不足,亦存在不少局限和缺陷,如执行监督和执行救济混同、执行救济的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未明确区分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缺乏对执行救济裁决不服的救济方法、权力配置不合理等。
第五章就我国今后的机构和执行裁判机构的设置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针对有人主张将执行机构从法院剥离的主张,提出并论证了民事执行权兼具执行权和司法权性质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我国由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对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作了分析,提出并论证了民事执行权应为单纯的执行实施权的观点,为执行裁判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的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就执行裁判机构的具体设置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即将执行裁判机构从执行局中脱离,设置专门的执行裁判机构。
第六章就我国今后的执行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主要就如何构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包括程序设计的原则、程序的运行等。最后,附带就如何建立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其他救济方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