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肇始于梁老师在《中外法学》今年第一期发表的“当前关于民法典起草的三条思路”一文,其中分析了作者的民法典设计方案,读了以后,有感要发,于是写了一个长篇的评论,力图揭示作者刚刚发现的起草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的根本分歧: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对立。作者感到自己找到了一个引发民法典论战的很好的端口,而这种论战在编纂民法典的国家多有发生,中国尚缺这一节目,也许这会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于是,作者想模仿蒂堡的路子,直接以单行本的形式推出作者的评论文章:“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以等待中国的萨维尼写出其反击文章。在法律出版界,作者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熟,尤其与李传敢社长和丁小宣主任有患难之交,这一需要诸多解释的项目只能找他们支持,他们很快就给了作者这种支持。但他们对作者的要约提出了一个修正:不要等待“萨维尼”自发地出现于未来,现在就得把“萨维尼”找出来,把两种观点放在一起碰一下。另外,最好把作者的评论中提到的德国民法典起草论战、日本民法典起草论战和纽约民法典起草论战的资料整理出来,以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战的背景资料。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于是作者开始找“萨维尼”,并找人写关于三大论战的背景文章。
主体——客体——行为的民法语法,在这里,宾语(客体)和谓语(行为)的位置相较于自然语言的语序发生了颠倒,形成日语式的动词位于句尾的语法结构,这种变动的原因为何,值得深入研究。作者个人认为,是对主客对立关系的强调导致了谓语的后置,不妨说,这种民法语法在以某种方式警示世人:解决主客关系的所有权问题是一切社会和一切法律的首要问题,由此,表示主客互动关系的行为倒被安排在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了。
既然主体——客体——行为的顺序是表现自然法的民法语法,作者们就要受其约束。斯多亚哲学以及受这种哲学影响的罗马法学家反复告诫作者们“依自然生活最好”,作者们有什么理由不服从自然的戒条呢?认识到了这一步,现在作者们在本书中讨论的问题,似乎已不是什么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对立问题,而是遵守起码的语法规则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