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胡常龙,男,1969年1月生,199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其间,1996-1999年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人民司法》、《瞭望》周刊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合著专著三部。
内容简介
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是死刑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和前提,也是死刑准确适用的可靠保障。由于诉讼载体的特殊性,死刑案件的程序价值呈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内涵和外在表征,也正是这些独特的价值内涵决定和影响着死刑案件程序的司法运转。而审判实践中死刑案件程序运行中非理性因素和不合理设计则对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性产生消极作用,死刑适用的准确与否也因此受到质疑。所以,规范和校正死刑案件程序成为切实贯彻“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是充分彰显死刑案件程序价值内涵的根本途径和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