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和总体要求。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国务院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目前,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社会信用体系涵盖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及市场运行以及自然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近年来,中央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陆续制订了一些法规或暂行办法。然而,总体来说我国信用法规建设刚刚起步,法制建设滞后已不能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发展信用经济;特别是随着社会信用活动的发展,急需解决大规模的信用投放规范问题,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授信机构的投放方式、投放量和不同种类机构间的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投放信用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就需要发展信用管理行业以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需要信用信息的开放,又不能滥用信息资源侵犯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依法规范并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建设,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为此,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决定翻译出版《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信用管理服务业已很成熟,相关法规也很健全。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发展信用经济,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建立征信系统的政策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我会组织编译出版的《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计划分若干卷陆续出版。译丛》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为主,将收录美国、欧盟诸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拉丁美洲和世界经合组织以及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制定的信用相关法律。
在各国信用管理立法中,美国的信用相关法律是最完善的,对许多国家的信用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都产生了影响。美国的信用相关法律,除几部相关的基础法律之外,美国国会颁布实施的信用投放和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就有近20部。尽管我国与美国处在不同的法系,但对于我国的立法工作,美国的信用相关法律也应该是最有参考价值的。鉴于此,作为《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的首卷,我会的信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各方专家先行翻译出版了该《译丛》的“北美卷”。
《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的翻译出版,得到“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大力支持和资助,我谨代表中国市场学会表示特别感谢。
相信《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的出版将会为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资料,对于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信用相关的法律、建立我国信用法律体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重“诚信”、守“信用”是金融业的根本要求,是金融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更是稳定社会的立身之本。无论从传统伦理文化而言,还是从当今市场经济而论,人性之美,莫过于“诚实守信”。“诚”为一切善法之源,人性之贵;“信”乃人生立世之本;而“用”则是履行诚信的结果。《大学》中的“八纲目”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八种修心步骤与程序中,“诚意”是中枢,是承上启下的核心价值。格物、致知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诚意,诚信”,“诚意,诚信”又是达到治国、平天下的有效保证。
在中国经济腾飞的时代,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将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信用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且随着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其中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相关法律最为健全的国家,成为其他国家的信用立法的楷模,自然可以为中国所借鉴。
美国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平法”系列,该部分法律法规构成了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核心,集中规范征信机构操作和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部分是“边缘法”或者“外围法”,该部分法律法规虽不是完全属于信用管理法规,但是也是建立信用体系所必不可少的,其中的规定也影响到信用管理行业的业务操作方式。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开始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这期间制定的法律大约有17部,这17部法律在使用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成为“革新法”,其中《信用控制法》因为其内容为后来制定的法律所概括,于20世纪80年代被废除。因此,现在行之有效的信用管理专用法律共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披露法》等。
美国这16项依然有效的信用相关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操作,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等方面进行限制,同时保证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其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约占3.5,而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约占2/5,前一类法律的执行和解释权一般归属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后一类法律的执行和解释权则归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但是美国的法律并未对征信行业中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只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中对个人征信数据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而企业就其自身力量来说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以及聘请律师顾问进行自我保护,因此也就事实上规定了征信行业的营运规则。
除了集中规范信用问题的“公平法”系列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虽非集中规范信用相关问题,但是是为整个信用法律管理体系的基础存在的,为其他信用法律的制订和实施扫清外围障碍,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到数据的公开和隐私权的保护。
目前,中国大陆也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编译出版《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遴选了以美国为主的信用相关法律进行翻译和介绍,对促进中国大陆的信用法制建设,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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