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许海峰 男,1970年生,山东单县人。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和三级律师职称,山东舜天律师所执业律师。长期致力于中国民商法研究,对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涉外经贸法律也有深入了解,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孟祥刚 男,1970年生,山东定陶人。北京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综合指导组组长。近年来先后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0多篇。
内容简介
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定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四大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爱理,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困难,可以通过及时下达批复、颁布司法解释文件予以解决。即使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应通过审理作出结论。由于证券投资者的数量高达6000万之众,如果他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了司法保护,那么对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务,稳定证券市场程序和社会秩序,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