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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风云录——胡祥甫律师论辨案例选集

作者:胡祥甫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
个人简介
基本情况:胡祥甫,男,1963年9月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
工作简历:198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考入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1990年7月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分配到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历任事务所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
社会职务: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杭州市政协委员
杭州市下城区人大代表
工作业绩:[典型案例] 曾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弃婴状告父母遗弃案、中国股市第一案、“马家军”名誉权案、杭州“张小泉”状告南京“张小泉”字号商标侵权案、全国首例因低价倾销、高价收购(空调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著名科学家谈家桢名誉权案、《大明宫词》电视剧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以金华某银行为被告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标的两亿多元,为银行减少损失一亿五千多万元)、某通信公司涉嫌走私近一亿美元货物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案、吴某某中介西门子技术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案、惊动江泽民总书记的金华中学生徐力杀母案、原兰溪市委书记孔哲杀害女记者案以及原萧山市市长莫妙荣受贿案等等。
曾参与大自然股份公司、华塑股份公司、华立股份公司等十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及中国轻纺城、杭钢、浙江东方股份公司等十家企业的股票上市之法律事务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还担任世界银行在杭州贷款项目的专家评委。
[论文著作] 曾在《中国法学》、《复旦学报》、《管理世界》、《中国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法人所有权》、《论新税制的公平性》和《股份制在中国》等30余篇论文,出版过《新编经济法学》等两本专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个人案例集《法庭风云录---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第一卷·金融案)于2004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二卷·民事案即将出版。
[管理业绩] 1995年9月被选举为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任职八年。在担任主任期间,星韵所于1998年被国家司法部评为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其规模、律师数量、人员素质、创收能力等均在浙江省名列前矛。
[参政议政] 连续两届担任杭州市政协委员,2003年当选杭州市下城区人大代表。此外,还担任了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法律顾问,为政府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由于胡祥甫律师出色的工作业绩,他曾荣立三等功一次并获得杭州市十佳律师、杭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胡律师信奉的是:一个人可以认输,但不能服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上海东方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法制日报》《文汇报》、《浙江日报》、《洛杉机时报》、《政协通讯》、《中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许多媒体报道过他的事迹或案例。
著名科学家谈家桢先生为胡祥甫律师个人案例集题词,称胡祥甫为“复旦学子”;著名教练马俊仁则称胡祥甫为“律师奇才”。
内容简介
案例是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说难不难,谈易也不易,就像要告诉人们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什么一样,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作为律师,却不能也没有时间去争论这些完全是概念化的问题,他必须用案例去告诉他的客户其意欲目的是什么,去帮助他的客户如何达到目的。
  对律师来说,案例就像是作家的故事、诗人的诗集、记者的作品;是经济学家的数据、哲学家的比方、语言学家的造句;是政治家的政绩、运动员的成绩、代理商的业绩。然而,在法律上来讲,案例就是法院曾经或可能作出解决纠纷行为的某个事件的简短故事。也就是说,它也有开头、结尾乃至前因后果,它也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它也要解决过去、思考未来,它也要通过这个故事反映社会价值并形成社会价值。
  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这本书就是胡祥甫律师奉献给我们的最美的作品。
  本书汇聚了作者代理的有关金融、证券、保险、抵押、担保、合同等专业领域的精典案例。为此,我们既能读到作者结案掩卷后的深深思考,也能看到作者办理业务中的探索技巧,还能听到作者跳出案外为当事人的失误、为法律的漏洞而发出的长长的叹息,更能感到作者借助文字形成案例的良苦用心和长远梦想。
  众所周知,任何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必然要经历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过程,必然要进行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三种不同的推论。在这个不同推论的不同过程中,律师就要预测并进行争辩,以便他的客户可以避免与法律发生冲突,并在涉及客户利益的事实中尽力说服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适用法律。而作为法官,他要通过他的判断与推论,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决定法律允许和要求人们做什么、禁止或限止人们做什么。所以说,法律就是法官在证明其判决正当性时所运用的那些判例、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结合。法官就负责把法律运用于案件事实以形成法律理由,而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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