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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

作者:童德华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内容简介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刑事责任的本质和内容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由于受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观念的支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共同生活产生了危害即可,一般并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责任的前提。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这种责任观念渐渐暴露出多方面的欠缺,现代刑事责任论应运而生。在现代刑法学中,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主要有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是刑法学中新、旧学派论争的产物,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责任论的通说,它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概念,比心理责任更现实、具体地把握了责任的本质。我国刑事责任论尚处于心理责任论阶段,所以有必要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的学者立足于客观的情形,有的学者立足于人。由于不同的人对于期待可能性的认识是不一样的,所以,“期待可能性的标准首先应该立足于人。而立足于人的标准,则分为国家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以及各种折衷标准说,国家标准不能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判断,所以,其适用余地极少。而行为人标准不符合司法判断的实际情况,可能弛缓法秩序、背离法秩序的统一要求。平均人标准的主要缺陷是界限模糊,不能显示刑罚的个别化原则,还可能将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等同起来。而且与国揭标准一样,会强人所难,并有可能沦为法官标准。由于各种标准的内在矛盾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对立关系,所以各种折衷标准说也不可行。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标准应该是类型人。类型人标准能够全面反映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人群及其属性,可以适用于刑法实践的不同环节,而且还能说明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其大小。类型人,从主体的社会特征上讲,就是具有各种身份的人。在刑法中与期待可能性有关的身份可以分为犯罪成立或者阻却犯罪的身份与加重或者减免责任的身份;而从自然特征上看,可以从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以及认识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分类。其中责任能力与期待可御性,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形式上有区别,前者只能从静态上进行理解,而后者还可以从动态上进行理解。认识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认知前提,基于认识不可能或者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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