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宋浩波,男,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方向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公安部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1995年被评为校“金盾优秀教师”。
196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在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吉林财贸学院任教,讲授法学、哲学、经济法学等课程。1986年调入公安大学从事犯罪学教学至今,已有37年教龄。指导了12名犯罪学专业的研究生,已有6名毕业,被分别输送到全国公、检、法机关和教育战线工作。在全国高等院校中首开了犯罪经济学课程。曾先后参与、主持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研究项目、中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项,部级项目3项,校级项目2项,国家级学会项目一项。曾被人事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人事部专家服务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华人交流协会中国科技研究交流中心、外文局中国世界语出版社、中华儿女荣誉档案工程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收入出版的《中国人才辞典》、《光辉岁月——中华儿女荣誉档案》等书籍。
在全国30多家报刊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发表的《犯罪动力论》一文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行的首届优秀学术成果评选中获得一等奖,并先后被收入《中国改革发展文库》、《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战略文论大系》等大型丛书。《试论犯罪概念的科学化》、《西方犯罪学研究发展历程评述》、《犯罪学学科之考辩》、《试论犯罪学的数学化问题》、《略论犯罪经济学及其发展历程》、《市场经济与新型犯罪》等论文也被收入《中国世纪发展文论大系》、《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文库或文集。
在20多个出版单位出版专著、合著、教材等著作35部。主要著作有《犯罪学原理》、《经济法学》、《犯罪社会学论要》等。科学成果获国家级、省级、部级、校级和国际学术研究会优秀成果奖15项。
内容简介
《犯罪经济学》这门犯罪学大家族中的新成员,在中国犯罪学族群中,虽然从2O世纪8O年代末和90 年代前期就有了一些踪迹,但迄今为止,还处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局面。中国犯罪经济学的产生较迟、较难的原因与中国社会条件,尤其是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状况不无关系。众所周知,犯罪经济学首先创立和产生于市场经济发达与牙已罪率高的美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达,促使美国多数人的价值观是以利益、效益、荣誉、地位为核心、为主的价值观,他们判断一切事物都以这种价值观为标准,而危害社会严重的犯罪现象又刺激了美国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以这种价值观作为判断根据,思考包括牙已罪问题在内的一切问题,因此这门学科最早能在美国产生。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人们的价值观尚处在将理想和精神文明看成最高境界的时期,这一时期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物质文明,将个人物质利益看做庸俗、低级的生物本能需要。这两个条件促使人们忽略了从利益和经济效益角度研究犯罪问题,因此,过去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把中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部门看做是执行国家职能的单纯消费单位,而未将其看成同物质生产部门具有同等创造物质财富功能的单位。这一观念严重地阻碍和误导了学术界从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分析犯罪及预防犯罪的问题,同时也影响了人们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非经济现象。
但是,在我国经济改革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制的推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起来,促使了学术界有人开始转换视觉,从新的角度探讨分析各类社会现象,于是犯罪学界也有人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作了这种尝试,并受国外犯罪经济学的影响撰写了一批犯罪经济学方面的论文,尽管数量较少,但也反映了犯罪学界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本人就是在这种新现象的推动下,不揣冒昧地开设了犯罪经济学的课程和撰写了几篇犯罪经济学方面的论文,并在教学和发表论文的基础上,斗胆写出了带有尝试性的这本犯罪经济学的理论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