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篇新著的《公法与私法》。著者自从事行政法的研究以来,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及其关系的问题,就不断地关心着,而且公表了不少的论文。不用说,我是反对那否定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的所谓法一元说的,但是,若过于偏重两者的区别,以为两者的法律关系之性质完全不同,其所适用之原理亦各异的那种论调,我对之亦未能赞同。尤其是曾风靡一时,以公法为权力关系的法、私法为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虽然含着片面的真理,但未能完全贯通,我相信有修正的必要。明治三十七年(1)在《法政新志》发表的读了穗积先生(2)的《公法的特质》之后那篇论文里,即已论及此种旨趣。其后,大正二年在
《国家学会杂志》揭载的《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和大正三年在同杂志揭载的《公法与私法的中间区域》的两篇,亦同样是以此种旨趣与基干的。即至于今日,我这种思想大体亦还维持着不曾改变。至在本篇,希图把自己对于此等问题所怀抱的思想细加论述。一面明定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标准,一面用
实例来表明两者是如何密接地相关联。关于此问题,我不过发表过一二篇论文,而且都是片断的小篇,不能视为完整的研究,所以概行废弃。这回是全部重新起稿的。
像日本的裁判制度,把行政裁判与司法裁判区别着,关于公法关系的争讼是不由法院审理的。我以为在
采取这种制度的国法之下,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关系的问题,便不只是单纯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决定裁判管辖的实际问题。若不把这问题阐明,则公正裁判实不可期。但在日本,对于这问题的研究,尚无长足进展,关于这问题的文献,亦极感缺乏。此不独于日本为然,即在西洋,关于此问题--尤其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问题,亦不容易找着有缜密研究的论著。所以著者从事起草本篇时,特别是第二章以下,殆全部出自自己的思索,很少参考前辈的著述。当然,著者不敢自负地说凭这本小书就可以把公法和私法的问题完全解决,但是,我想最少在究明问题的重要性和抉出应加研究的着重点这方面,当已达到目的。深望学者诸公赐以真挚的批评,俾进于更深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