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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责任

作者:侯水平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07月
个人简介
侯水平,男,1955年12月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1982年1月毕业于成都地质学院,工学学士;198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法学硕士;1988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至1993年,1996年至今,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从事经济法学研究;1993年至1995年,在日本神户大学进行访问研究,担任客员研究员;1998年作为访问学者,对美国证券市场作专题考察;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四川省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顾问,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著有《经营权论》、《日本公司法研究》、《证券交易法概论》等。
内容简介
一个几乎不需要举例说明的公认的现实是,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违法现象严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得不到有效地救济甚至是最起码的救济,这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之间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不能不把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多地归结为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制度性缺陷及其内在冲突的非协调性。这里采用的《证郑法律责任冲突》的表述是从广义的法律冲突概念所引申的,着重在于揭示证券法律责任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与狭义的国际私法概念上的法律冲突有所区别。
  证券法律责任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责任,所体现的是证券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然而,三大证券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又同时分别归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此,它必然又体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三大证券法律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都同时存在内在及外在的矛盾或冲突。以证券民事责任为例,其必须体现民法和证券法所要保护和实现的法益,这决定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内在矛盾,同时,它又与证券行政责任以及证券刑事责任发生外在的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每一个部门法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一种性质的利益,以及具体证券法律责任在属性上的跨部门性。但是,证券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法律责任当然地体现证券法的法益目标,由此决定了三大证券法律责任冲突了的可协调性。
  对于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发育与规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关方面并不是完全没有认识,也并不是不想解决。之所以发展成现在这样一种状况,其原因绝对不应归结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无限度地容忍,更不能理解为管理层的麻木。这多少有些无奈,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上或许是一个必经的过程。
  通过调查分析,经验总结、比较研究和理论思考,促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解决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责任立法,改善证券市场监管和证券司法,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进行证券法律责任研究希望达到的目的,也是本书作者为之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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