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齐树洁,河北武安人,1954年8也生。1972年应征入伍,1987年从新疆部队退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博士。现为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王振志,福建泉州人,1950年9月生。1968年应征入伍,1982年从沈阳部队转业。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曾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经济审判第一庭长,先为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内容简介
本书分5章,分别从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举证时限与新的证据、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五个方面,收集相关的真实案件70多个,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争议点的处理评析,本书是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高校案例教材。
证据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证据法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后期开始,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意义深远的改革,就是以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切入点而逐渐展开的。由于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触及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最终引发了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司法的任务在于通过法院的审判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只有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证据制度的完善。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有专门的证据法,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英国的《民事证据法》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制度。与外国相比,我国的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无法可依,并因此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为适应司法改革的形势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文件。其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在起草之中。实践表明,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其完善不但有待于一整套完备的证据规则的建立,而且有待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社会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与协调。
厦门大学法学院一向关注我国的司法改革,重视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经常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进行社会调查,深入司法实践,在学习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的同时,学习实践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例如,2002年下半年,我们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的大规模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调研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受到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一大批参与调研的学生从中增长了知识和才干,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003年6月,时任厦门大学法律系主任的柳经纬教授发起编写《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我向编委会建议,丛书中的《证据法》分册由法学院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调研,共同撰写。泉州中院领导对我的建议予以鼎力支持,决定由王振志同志和我共同担任主编。8月中旬和11月上旬,我两次带领5名研究生到泉州中院调研证据法典型案例,受到泉州两级法院领导和法官的热情接待。在泉州中院领导的支持和安排下,我和王振志主编一起带领课题组的法官和研究生,先后在中院和晋江市法院、丰泽区法院、南安市法院等基层法院召开了多场座谈会,查阅了近年来的数百份典型案件的判决书,收集了大量的素材。在此基础上,根据证据法基本原理的知识点,确定了本书的体例和内容。王振志主编牵头组织初稿的写作和初审。法官完成初稿之后,2002级诉讼法研究生陈育林、方晓阳、陈莹、刘莉颖、程翔在我的指导下,对初稿进行了修改补充。最后,由我对全书进行修改定稿。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勇民院长和骆振仑、黄秋吉、杨建明、樊美清、蒋启林副院长等领导自始至终关心、指导此次调研活动,多次下发文件、过问进展情况,我谨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的厦大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的调研活动还得到泉州市各基层法院的领导的重视和中院林明容、王建源、黄海瑞、林天法、傅家顶等法官的积极参与,以及兴业银行泉州分行郭其洪同志的热情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我们的学识和能力所限,本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