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王立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1984年-1992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1993年,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创办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至今。现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硕士。1999年,被评选为第二届北京市“十佳律师”。
自1985年起,先后为国内外近百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了近千件涉及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合资、联营、房地产、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在从事律师职业生涯中,多次参加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起草或论证工作,特别是结合审判实践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房地产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司法解释提出的很多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内容简介
《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之股票发行与上市》已于2004年4月出版发行。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两法进一步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等。具体体现在:
一、关于《公司法》的相关修订
1.取消股份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77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2.新《公司法》将有关股份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平移到新《证券法》中,并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
新《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新《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日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由此可见,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发行、上市条件远低于原《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公司法》修订案对股份私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同时,新《公司法》第127条将股份发行的原则从原来的“公开、公平、公正”修改为“公平、公正”,删除了公开原则。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允许非公开(私募)发行股份。
二、关于《证券法》的相关修订——
1.将“公开发行”的概念定义清楚。
新《证券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属于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形: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制度和管理,并规定其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
3.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和门槛以及法定程序。
4.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预披露制度。
5.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发行证券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证券的纠错机制,并规定了保荐人与发行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6.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的限定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为配合两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相继发布了《苜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部门规章,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补充规定。
编者根据两法的修订内容及中国证监会新近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对本书进行了修改,并再版。